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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中标人”是无奈之举还是自由创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0-13        阅读次数:3373       
四川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其中,“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做法引起了很多争议。笔者看来,这并非长效的解决方案,只是政府在向公平、公正道路上努力而做的一种尝试。

其实早在两年前,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出中标人”一事就引起了业界热议。

在这起事件中,交易中心先通过摇号方式,从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了一家代理机构,代理某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随后,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出了4名中标候选人并推荐给采购人。最后,采购人从4名候选人中抽取了1家中标人。

随机抽取的办法用在中标人选择上,合法吗?这种方式真的能遏制招投标领域的腐败?《中国政府采购报》当时邀请了业内专家探讨可否“摇出中标人”,各方观点如下:

为什么他们选择“摇中标人”?
➤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红锋

摇号确定中标人,这一现象在建设工程领域已经有很悠久的历史。最早采用这一方法的应该是我国改革开放最前沿之地深圳,其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行了。

2000年以前,我国建设项目招标普遍采用综合打分法,价格分一般以按照定额编制的标底为基准价,如果投标人的报价等于标底,价格分得满分,与标底有偏差则相应扣分。其他的评价因素或者很主观,或者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按照这样的评标方法,标底应当是招标人最希望的价格,且价格分是一个可能有较大变化的得分项。但当年的定额普遍高于市场价,导致不管什么样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项目,均能获得较大利润。因此,承包商想方设法获知标底,包括采取行贿等违法犯罪手段。为了遏制这类腐败,摇号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诞生了。

显然,摇号方法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但与黑箱操作确定中标人相比,仍有其价值。至少施工企业不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关上,领导也放弃权钱交易的机会。

进入本世纪,单纯以标底为基准价的评标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变化主要体现在评标基准价的确定上,等于基准价则得分最高的办法仍未变化,这意味着价格依然不是竞争因素,如何达到或接近基准价才是关键。虽然,有地方也推行过低价中标法,但现实情况是,低价中标的企业往往不好好履行合同,且招标人缺乏对中标企业的约束办法,最后不得不给施工企业高于合同价的工程结算款。这使得有的地方“被迫”重新走上摇号确定中标人之路。

其实,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是,在招标中明确竞争内容,比较常见的是价格竞争。但实行价格竞争需构建完善的社会,特别是投标人诚信机制。同时,司法体制中应设置对违约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与法定评标方法不符
➤ 政府采购专家 宋雅琴

无论是随机抽取代理机构还是中标供应商,都是违法的。我们理解该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使出“杀招”,是面对现实中官商关系做出的无奈之举,但如此做法越俎代庖,违反法律规定,也让人对这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能力深感担忧。

事实上,“摇出中标人”事件涉及的问题是评标方法的选择。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办法。其中前者是通过对比投标人的报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后者则是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打分,而随机抽取,并不符合这两种评标办法。

我们理解监管部门的出发点,但针对现实问题,应先检查现行的监管工作是否认真、全面、严格贯彻了有关法律法规,是不是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而不是动辄在法律体系之外自由创新,将法治精神抛到九霄云外。


勿以“公正”名义“懒政”
➤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 臧鹏

近年来,为防范政府采购领域腐败,很多地方在公开招标活动中推行“随机抽取中标法”,此类做法,看似通过随机实现公正,实则存在较大违规问题和懒政嫌疑。

从采购人角度看,此类做法属于典型的“重程序,轻结果”。随机抽取的结果不能代表供应商优劣水平,采购人无法“择优录取”,如高价者中标,“买单”的自然是财政资金。随机抽取过于强调程序限定,忽视了对采购需求、履约验收和结果评价的管理,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改革方向。不仅严重影响采购人实施采购的效率和效果,也会降低政府采购的社会满意度。

从评标委员会角度看,此类做法擅自变更了评委会职责。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既定“游戏规则”,依据专业知识做出的优劣判断,而在“随机抽取”模式中,评审专家只参与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比较和评价这一重头戏交由“随机”主导,一方面剥夺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另一方面无法体现专家在专业评审中的优势作用。

从供应商角度看,此类做法将严重影响投标质量及履约效果。随机抽取中标者,拼的不再是实力而是运气,供应商可能不再专注于投标内容,因为投标方案做得再好,对提高中标概率并无实际帮助。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供应商欲在随机抽取模式中获利,可能出现的情形有二:其一,供应商之间通过围标、挂靠等,提高抽中几率;其二,供应商提高报价并减少履约成本,以期抽中后利益最大化。这两种情形均与我国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目标相违背。

随机抽取法的设计初衷是防范腐败,让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置身事外即可避嫌。但实际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有其特定的职责和作用,亦是政府采购是否能够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关键角色,如果简单粗暴地用“置身事外”办法来解决,那么其职责缺失导致的资金流失和履约损失将由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来买单。因此,我个人认为,法定责任不应置于身外,应尽义务无嫌可避,勿用“公正”名义实施“懒政”,严格依法依规操作才是正道。


招投标应“择优”而不是“博彩”
➤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志军

招标投标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交易方式和合同签约程序,最大的特点就是择优。招标投标的原理是,在买方市场形态下,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采购人一方,将“买卖双方之间的博弈”改为“供应商之间的博弈”,约定由供应商之间激烈博弈后产生的胜者作为签约和交易对象。

而抽签、摇号等方式,属于一种博彩机制,博的是机率。从这个角度上看,“摇号中标法”表面上看十分公平,但本质上与招标投标机制的择优、竞争原理相背离。在这种机制下,管理水平更高、企业个别成本更低的供应商反而没任何优势,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企业的转型升级。因此,博彩机制是一种以形式公平掩盖本质不公平的行为。

实际上,招标投标的择优机制与抽签摇号的博彩机制也相互排斥:一旦选择采用招标方式选出供应商,不管这种选择是基于采购人自愿还是法律法规的强制,都意味着采购人将通过公开程度最高、竞争最激烈、程序最复杂、最能体现实质公平的择优方式确定签约对象,也意味着其摒弃了以博彩方式确定成交对象的做法。反之,如果可以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供应商,则说明该项目没有选用择优机制的必要,也就是没有必要引进招标投标机制。

在我国公共采购领域中,政府采购法体系和招标投标法体系中,均明确规定必须满足“报价最低”或“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最高”条件的供应商才能成为中标人。这两个“最”,足以反映出招标投标机制的择优原理,与博彩机制的随机原理水火不容。

实践中,一些地方把抽签摇号等方式强行嫁接到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对招投标机制原理不太了解所致。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会对招投标制度本身带来巨大伤害,不应该作为一种创新方式进行推广。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easy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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