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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下放建设用地审批权

根据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要求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种商业建设不断丰富拓宽,建设用地频频面临紧缺问题。城市建设用地成为一个影响各方工作的重要难题,甚至农村地区想要建设发展也因为土地建设用地的控制而屡屡碰壁。举一个简单地例子,A市为进一步扩大产业发展进行招商,B企业在此机会下准备在A市进行投资建设,之后政企双方多次洽谈,达成项目落地需要建设用地C亩。但是当前A市的建设用地紧缺,决定通过土地整理的方式对B企业提供建设用地。一般来看,城市土地整理主要是拆迁,农村土地整理主要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然后进行土地整理置换指标,通过农村拆迁,多余宅基地指标可以拿走,然后进行交易,需要建设用地的地区购买指标后就可以在城区或者工业区等进行建设。下一步需要进行土地覆盖流程,即一般用地变成建设用地以后需要进行报增,需要向省住委报增,整个过程时间周期很长。因此整个流程下来,B公司在A市的建设周期很大程度上因为土地建设问题变得很长,对于企业的战略规划发展有一定的限制。甚至政府在进行招商的过程中发现,如果没有足够满足企业建设发展的土地空间,很多企业基本不愿意到该地区发展,这对于政府招商、地区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壁垒。
        当前,《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决定①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②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综合来看,土地审批权的下放,对于地方政府促进项目投资落地具有重要意义,土地要素的流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土地整理的灵活性,以及减少土地向省住委报增的流程,进一步降低整个流程的时间,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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